首页 > 服务业绩

烟台成鑫钢格板有限公司

 2017-08-07 12:01:26 智文律师

烟台成鑫钢格板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型号钢格板制作企业。2011年8月该公司与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签订“青海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铝材深加工项目”《钢材采购合同》。20119,该公司与青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前述二份合同内容完全相同,合同编号亦无差别。合同生效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拖欠该公司货款300余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及青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以及二被告如何支付问题。

本所代理律师认为,涉案两份合同实质为一份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二被告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某有色有限公司是某铝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二被告先后与委托人签订的内容、编号完全相同的二份钢材采购合同,有意混淆涉案业务,不能排除恶意规避债务的可能。合同标的物最终使用人是某铝业公司,签收货物人员也是某铝业公司的仓库管理员。代理人认为,应当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本所代理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