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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致人冠心病发作身亡 对方担责20%

 2017-04-30 21:31:03 智文律师

 

中新网上杭4月27日电(陈立烽 袁友凤) 双方因琐事争吵,一方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与死者吵架另一方有没有责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因吵架导致一人因冠心病发作不幸身亡的索赔案,判决何某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何某义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2526.7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据介绍,2016年1月12日晚,何某东酒后回家路过何某义家,因不满何某义家中的狗吠他,追赶何某义家的狗。何某义夫妇闻声起床,与何某东发生争吵、互相推搡。期间,何某东恶语相向,何某义闻言打了何某东两拳。何某康听到争吵声后,前来劝架。

  经劝后,众人各自往家走,但何某义与何某东再次发生争吵,这时何某义突然倒地,何某义妻子汪某见状大声疾呼何某康,何某康闻声返回。何某东见何某义倒地,便扶起何某义的上半身,并抓住何某义的肩膀前后摇晃,且将欲上前扶何某义的汪某推开。汪某见状持棍敲打何某东的腿,何某东才放开何某义,汪某扶住何某义。何某康见状报警。

  派出所民警和120急救中心人员相继赶到现场,何某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义因争吵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2016年4月,上杭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何某东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何某义家属于2016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何某东赔偿,案件经调解未果。另查明,何某义家属与何某东均不知何某义患有冠心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杭县公安局对何某义的死因进行检验鉴定后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析认定死者系因争吵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可以认定何某义死亡原因是因自身疾病造成的。何某义家属与何某东均不知何某义患有冠心病,因此无法苛责何某东应有注意义务。

  然而,何某东与何某义发生争吵的行为导致何某义情绪激动,系何某义死亡的诱因,与何某义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何某东应对何某义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被告何某东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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