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外开放的深化,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发展,不少中国人走出国门到世界各地求学、生活、工作,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涉外离婚诉讼的增多。。
俗话说,结婚容易离婚难,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动,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那涉外离婚往往会比普通的离婚程序要复杂。
基本案情
离婚当事人双方都是我国公民,2007年在国内登记结婚,2008年育有一女,之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升级,感情不合于2011年分居,2016年女方出国,至今一直未曾回国,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回国诉讼离婚。于是女方找到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女方只提起离婚诉讼,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要孩子抚养权。
有人认为本案中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在国外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涉外因素,能否属于涉外离婚?
一、什么情况属于涉外离婚中的“涉外”?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
2.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为中国公民;
3.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但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
4.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如双方的共同不动产在国外。
本案中,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外,也就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离婚。
二、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
涉外离婚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第一款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婚姻缔结地和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同一地,所以应向被告的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因为疫情原因,原告不方便回国参加庭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未实施,法官就大胆尝试适用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审理,这样就解决了一方不能到庭参加庭审的问题,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化解矛盾。
双方感情不合分居已十余年,感情已完全破裂,在审理过程中,女方又提出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抚养费也由女方自行承担。因为孩子自出生起一直跟随女方和女方母亲生活。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离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其他重大事情如孩子出国留学或者生活由父、母和孩子三方共同协商决定。
作者:王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