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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与传承】代书遗嘱未当场签字确认无法生效

 2021-06-04 04:43:25 智文律师

李先生重病弥留之际,让同事代写遗嘱把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遗嘱能否生效?近日,宝山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判决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案 件 回 顾

1982年9月,李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3年李先生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去年1月14日,李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李小姐和母亲梁老太。

去年1月9日,李先生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4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4年1月9日,17时25分。

然而,李先生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今年6月,李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了后就点头了。手印我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一直到我们走之前都没有让他按手印……对于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我在的时候他们也不在,也没有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

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过去,好像是他的女儿。去的时候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遗嘱我粗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我知道的。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梁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 件 审 理

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7万余元,判决房屋归原告李小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