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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违反程序 公证处被判赔偿15万

 2017-07-18 13:59:13 智文律师



徐先生的父母到胶州市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想把一处房子留给徐先生。

两位老人去世后,徐先生拿着公证书办理了房产证。

不料几年后这份公证书因程序违法被撤销,房产证也被注销。徐先生随后把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近日胶州市法院一审判决,公证处赔偿徐先生15万余元。 

案件详情

胶州市徐先生的父母想把杨家庙街的一处房子留给儿子,两位老人在 1998年 10月到胶州市公证处做了一个遗嘱公证。

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徐先生带着这份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证。

不料在 2003年 11月,徐先生的哥哥和姐姐向当地司法局提出了申诉,请求撤销这份遗嘱的公证书。

经过调查,徐先生的这份公证书的公证程序违法,该公证书随后被撤销。

公证书被撤销了,房管部门随后也将徐先生的房产证注销了。

这份公证书让徐先生得了房子,也丢了房子,还让他吃了官司。

房产证被注销后,徐先生和哥哥姐姐打起了官司,最终,他得到了房子 40%的产权,经评估,这座房子价值28万余元。 

这份公证书到底哪里有问题呢?

徐先生告诉记者,两位老人去公证处公证遗嘱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场,并最终出具了公证书,而按照规定,至少应有两名以上的公证员。

徐先生认为,公证人员在做公证时的过错,造成他损失了 17万余元,因此他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 17万余元的经济损夫。

胶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公证处作为一个专业部门,工作失误造成了徐先生权益不能全部实现,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公证处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注意事项

记者从青岛市公证处了解到,遗嘱有口头、录音、书面等多种形式,市民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应带户口簿、身份证及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如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中办理。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如果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